藝術品拍賣不能讓欺詐“合法化”
2012-02-27   作者:周文翰(學者)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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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報道,2011年,畫家沈女士從南京十竹齋拍賣公司花了近24萬元拍回一件清代翡翠手鐲,后來經檢驗,卻是十足的假貨。昨日,《現代快報》也報道,最近拍出2億元高價的“漢代玉凳”實是邳州玉器作坊加工的“當代作品”。
  十年來類似的事情不少,可最后大多不了了之。
  現行的《拍賣法》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而且聰明的拍賣行紛紛把整份法律條文印在拍賣圖錄的前后,估計沒人會細心地找到這一行小字,耐心捉摸下。
  藝術品拍賣遇欺詐,求助《拍賣法》無門,去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說事——該法規定消費者有知情權和擁有購買假冒商品的賠償權,拍賣行律師又會告訴你說藝術品并非“生活消費”而是“投資產品”。
  對拍賣公司來說,現行法律當然有利于自己的業務開展,其中人士還聲稱之所以不保真,是出于鑒定體系的客觀現實——專家鑒定各是其所是,難分伯仲;而儀器鑒定只可確定大致年代,無法具體到人。此論粗看有理,細想卻是謬論,盡管鑒定有種種局限,也要付出成本,可并非無解。
  有關方面可以修訂法律,規定拍賣后對真假發生爭議可由買主舉證,并排除專家鑒定之類的主觀證據。比如,某人買了拍賣行聲稱的北宋畫家甲創作的乙畫,對真假有懷疑的,他只需用獨立第三方的儀器鑒定該畫紙張晚于宋代幾百年甚至上千年,就可證明乙是假畫,此時根本不用具體到人。
  而且,就算在現行法律下,“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告知義務,是否得到有效執行也值得懷疑。既然不能保證真偽,那拍賣行又為什么在畫冊、展覽和新聞稿的每幅畫下標出作者、年代這些信息?要真嚴謹的話,都應該是“據傳”、“據有關鑒定”,并在拍賣會和預展的大門口張貼明顯的字句,告知大家無法保證拍品的真假,而不是埋在一大堆小字中間做“炸彈”。
  藝術品拍賣市場亂象紛呈,背后不但可能存在欺詐,而且還涉嫌“洗錢”等犯罪行為。加強藝術品拍賣市場的監管,修改某些不合理的法規,已不能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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