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保障房不能罰款了事
2012-06-20   作者:符啟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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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边@一規定為打擊騙取公租房的行為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據。
  但是,根據媒體調查,不少網民認為,當前騙取保障房的事件較多,社會影響惡劣,僅靠罰款等行政處罰,難以起到打擊和預防的效果。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騙租騙購保障房應負刑事責任。
  誠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行政機關,我們不能苛求行政機關制定部門規章時,把所有的法律問題都考慮進去,把所有的追責手段都涵蓋進去,但是如何運用法律,預防和打擊騙取保障房,確實值得我們深思。
  在現實生活中,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者,不絕于途。我認識一名法律工作者,他就曾利用法律和監管的漏洞,一人騙購了十四套保障性住房,讓自己的親友使用,卻沒有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最近媒體報道,河南省新鄉市房管局一位科長認購多套經適房,僅僅受到停職處分。據了解,一些地方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的情況十分嚴重,老百姓對此已是司空見慣。如此“法不責眾”,如此“網開一面”,引起了“綿羊效應”,騙租、騙購者將無所畏懼。從“深圳數十人隱匿財產申請保障房”到“福建龍巖公務員團購經適房”,再到“武漢出現保障房分配‘六連號’”,都是法律和監管漏洞帶來的連鎖反應。
  騙取保障性住房,無異于小偷盜竊別人的財物,官吏貪污公帑。一個小偷偷幾千元,一個官吏貪污幾千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騙取一套房子,遠不止幾千元、幾萬元,可能涉及幾十萬、上百萬的利益。這么嚴重的行為,怎能罰款了之?
  域外的法治實踐,也許可以為我們提供借鑒。我在香港城市大學講學時,當地發生這樣一起案件:香港一對年過八旬的夫婦,男的是香港高等法院退休法官。他們認為自己的子女不盡贍養義務,遂向政府申請購房補助。政府給他們補助了十幾萬港幣,但民眾向廉政公署反映,查證他們在銀行有存款兩百多萬。最后法院以盜竊政府財物罪,判處他們各監禁六個月。雖然香港的民眾向法院求情,認為香港自開埠以來,沒判過這么年老的人,但法院嚴懲不貸。由此可見香港的法律有多么嚴厲,打擊騙取保障房的決心和力度有多大。
  為社會底層群眾提供保障性住房,這是政府為民眾辦的實事、好事,是實現公平與正義的一個方面。而如何將這些保障性住房分配給最迫切需要的群眾手里,是實現公平與正義的另外一面。如果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平、不合理,就好像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將給政府的形象帶來很大負面影響。保障性住房建設剛剛起步,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我們應該加大立法力度,加大對騙取保障房的打擊力度,這樣才能公正地解決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分配中的問題,取信于民、贏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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