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資產在今年上半年歷史性地膨脹到5.3萬億后,隨即陷入了多維度的困擾之中。先是年初至今信托資產投向的各種類型,從房地產、藝術品、礦業、貸款、慈善到證券都接連爆發風險問題;接著是券商創新大會召開、證監會宣布修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保監會出臺新政“13條”征求意見稿,對融資類集合信托業務上產生了直接沖擊,使信托在資產管理業務上失去了過往的制度優勢,這對于正在業務轉型道路上苦苦摸索的信托業無疑是一重大利空預期。 無論是風險暴露還是業務競爭,都是一個行業在高速發展過程中所必須經歷的過程。所以,筆者認為,正確認識這些問題,化被動為主動,努力使之成為行業蛻變的催化劑,或將為信托業的長遠發展贏得先機。
這里需要明確一個觀念,風險暴露和風險既成事實完全是兩個概念,風險暴露在風險管理中相當于將風險前置,而管理既成事實的風險則相當于風險后置,F在信托業內出現的風險,基本上都是風險暴露。作為一個管理風險的行業,風險暴露是正常的,風平浪靜才危險。因此,信托業現階段的風險暴露并不具備普遍性和較強的危害性,卻有利于整個風控鏈條的有效運作,這可以警醒和提示整個行業提升管理和化解風險的能力,而這種能力正是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 由于信托資產的市場體量超出了市場預期,致使行業風險暴露的程度也超出市場預期。所以,相比較而言,在適當的預期下,當銀行出現不良貸款,銀行、保險、證券的理財出現虧損時市場的反應程度并不強烈,而一些信托計劃在存續期內風險暴露時,對風險預期較弱的市場環節就會夸大風險暴露在整個風控鏈條中的作用,甚至將某一風險環節視為整體風險,市場上就會有強烈反應。另外,監管層對于信托產品有剛性兌付的要求,大多數投資人因此將投資信托產品視為獲取高收益的一種方式,可以說大家對信托產品的剛性兌付已形成既定思維,一旦信托計劃在存續期內出現風險敞口,自然反應強烈。歸根到底,這是投資者對剛性兌付的理解出了偏差。實際上,剛性兌付僅僅是監管層采取的一種強制化解系統性風險的手段。 在行業高速發展的同時,各信托公司一方面必須加強風險管理的能力,及時化解已暴露出來的風險,畢竟在信托計劃存續期內的風險暴露并不是信托業務的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在信托傳統業務優勢難以延續的情況下,不妨通過調整產品結構來提早化解將要產生的風險,這一方面可從內部減小行業競爭對企業造成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是將風險前置,減少風險暴露的幾率,并加快促進信托公司的業務轉型。 信托的本質,可理解為通過一個單一的制度設計來實現投資手段多樣化的目的,而信托業務的風險控制,就是要解決如何在監管限度內最大化地發揮信托制度設計的靈活性,從而更大程度上地發揮信托的制度功能。但在剛性兌付的掣肘下,信托業務的風險控制就面臨著手段單一的困境。所以,在傳統的信托業務受到限制、另類信托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加大、資產管理業務受到其他行業的擠壓的情況下,調整信托業務結構,便成為在創新缺失的當下信托業紓困的必由之路。 以筆者之見,現階段信托公司業務結構調整的主要方向,是調整風險業務和收費業務的比重。信托公司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最具代表性的風險業務,可以認為是一種債務工具,類似于日本信托銀行發行的附有本金補償契約的貸款信托。這類風險業務在獲得相對高收益的同時,也會受到剛性兌付的制約。而收費業務則包括單一資金信托、陽光私募類信托計劃,PE投資信托計劃等。信托公司對這些業務承擔管理責任,但無保底義務。 短期來看,信托公司可通過調整這兩類業務的結構,建立起適合企業自身風險識別、控制和管理能力的業務組合。風險控制能力強的公司可偏重前者;而實力相對較弱的公司可通過收費業務盡快提高自身實力和化解風險的能力,進而提高風險業務的比例。而從長期看,在服務實體產業方面,風險業務需要進一步創新,將各種金融工具依據風險、收益、期限和流動性等特征組合,使信托融資成本低于行業利潤水平,形成信托公司的專屬特區。在服務投資者方面,則需要引導投資者轉變投資行為和觀念,即無論是面對融資型還是投資型的集合信托計劃,強調購買信托計劃份額是一種投資行為,而非低風險或無風險的高息儲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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