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西安晚報》9月19日報道,陜西省政府日前出臺《陜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試行)》。按照《規定》,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若用人單位未按期足額支付工資,將由人保部門責令限期足額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 每逢年關歲末,“農民工工資拖欠”幾乎都要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而相關部門也會定期重申或者出臺相應的政策或通知,但卻始終無法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問題究竟出在哪兒? 很顯然,農民工工資拖欠之所以屢禁不絕,與欠薪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有著很大關系。在多數地方,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除了按額償還欠款外,幾乎沒有更嚴厲的懲罰措施,最多不過是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公開曝光。僅有少數地方會對情節嚴重的欠薪大戶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 由此,相關方面規定欠薪方加付25%補償金,可算得上是對癥下藥。 接下來的問題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新規出臺是好事,但如果沒有好的執行,則于事無補。 一方面,我們看到,執法部門為農民工維權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還不夠高。多數時候,執法部門并沒有做好相應的事前預防機制,常常在“欠薪”行為發生后,才被動地開展工作,往往事倍功半。另一方面,農民工通過合法渠道維權,不僅面臨“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尷尬,而且常常勞而無功,讓農民工不得不另尋他路,甚至鋌而走險。 筆者以為,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說到底在于農民工工資拖欠與官員的切身利益沒有掛上鉤,沒有形成關聯機制。因此,不僅要出臺新規,還應將“農民工工資拖欠”與當地職能部門的考核聯系起來、捆綁起來,確保執法部門能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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