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央行行長周小川關于地方債的觀點被媒體熱炒。周小川指出,地方債應主要出售給當地居民,以構成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約束。
此言一出,一片嘩然。實際上,這個觀點是周小川在今年4月份參加中國金融40人論壇的演講內容,他本來是探討主權債務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主旨是想表達通過債務屬地化或本地化來約束發債主體的沖動,避免債務外延產生的火燒連營。主要邏輯是屬地居民更了解當地政府的舉債意圖,容易達成共識,有利于債券定價,可以約束和監督政府的行為。
這是個好想法,但在我國實施起來有些困難。以美國地方政府發債為例,他們需要充分地披露舉債意圖和財政預算,并需要當地議會和當地居民投票表決,投票通不過就無法發債。只有這樣,才能對地方政府的舉債擴張產生制約作用,我們目前顯然還不具備這樣的條件。
但我們應該朝著
“約束機制”這條路來走,讓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和公共服務公開透明,走向陽光化,防止制造地方債務危機和制造“代際不公”。長期的政府債券往往都具有“跨代分配”(或“代際分配”)的特征,前人短期舉債后人長期來還,這樣會制造諸多代際不公平現象。這種行為在短期之內雖然會刺激經濟,但卻會損害長遠利益。
從《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公布的內容來看,決策層對地方政府自行發債還是持謹慎態度,對地方債在法律條文上仍未“開口子”。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刪除了一審稿中擬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
“限額管理”的規定,并重申“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而我國《擔保法》第8條也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
如果地方債既無地方政府信譽擔保,也無法律保護,其違約風險應該很大,就不應該隨便賣給居民。況且,目前中國的地方債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成立的融資平臺來承借,融資平臺舉來的債既不屬于地方債,也不屬于公司債,是一個為地方政府籌資的特定融資平臺,F在參與借債的大都是銀行等機構投資者,他們既有迫使地方政府還債的能力,也有自我抵御風險的能力,而居民根本不具有這樣的能力。
另外,地方政府的舉債沖動靠屬地居民無法抑制,因為地方債和地方融資平臺有考核和財稅制度限制。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之后,地方稅體系遲遲不能成型,隨著地方財政收入的緊張,各地方之間出現了相互競爭、相互角力的格局。以往除了舉債,經營城市的土地出讓金收入是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之一,但隨著房地產調控和土地財政收入打折扣之后,地方政府只能想方設法去舉債和增加收稅,而這與當前宏觀減稅的大背景相悖,但卻是目前的現實狀況。
如果想真正落實減稅政策,想徹底改變地方財政“寅吃卯糧”,打破土地財政,就必須要盡快啟動財稅體制改革,調整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稅收分配格局,適當向地方政府傾斜分配,讓地方政府的財權與事權相匹配。否則,土地財政難以打破,房地產調控難以落實,減稅政策很難執行到位,地方政府的舉債沖動也難以抑制。另外,地方債以后也應該有限度地發放,若非得發行,就一定要堅持“誰借誰還”的原則,實施行政責任追溯機制,盡量避免制造過多的代際不平等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