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市舉行的全市工商開放日活動上,北京市市工商局首次對外披露了耐克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耐克公司一款國內售價高達1299元的高端籃球鞋,主要賣點之一就是足跟和前掌的雙氣墊,然而同樣的宣傳、比國外還高出500多元的價位,中國消費者買到手的卻是只有一個氣墊的產品。對此,由于耐克公司奉行雙重標準侵害中國消費者的行為,北京市工商局對耐克公司處以487萬元的罰款。(10月25日《北京晚報》) 不少人認為,耐克公司受處罰是因為存在價格差的雙重標準,但事實上,處罰的原因是涉嫌欺詐而非雙重標準,因為它在國內外進行宣傳時,突出的是鞋的雙氣墊,但是中國消費者買到手的產品只有一個氣墊。 按照《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情形,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對于這種價格欺詐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雖然耐克公司已經做出相應的補救行為,但是正如北京市工商局發言人所言,“考慮到耐克公司奉行雙重標準侵害中國消費者的行為”,北京市工商局還是依照法律規定對耐克公司給予了處罰。 這說明,耐克公司受到處罰,根本還是因為它違背了中國法律關于價格欺詐的強制性規定。換言之,如果沒有針對欺詐的強制性規定,即便耐克公司搞國外國內“雙重標準”,國內的執法機構也對它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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