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近日公布了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的關于《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和建議(簡稱《意見和建議》),認為該草案存在著科學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缺乏措施保障、環保監管職能配置會對現行體制造成沖擊等四大問題,建議補充保障公眾環境權益、跨部門跨區域環保協調機制等10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環境保護法》自1989年實施以來,今年首次啟動大修。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簡稱《草案》)一審后,公開《草案》并向社會征求意見。此前,環保部曾向全國人大環資委提交過一個環保法修正案建議稿,但《草案》對環保部建議稿的意見采納較少,F在,環保部作為履行環保職能的國務院主管部門,組織各級環保部門、企業代表、環保專家等各方討論,并向社會公布其對《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其中不乏直接而尖銳的批評意見,表明環保部對《草案》是不滿意的。以政府主管部門身份如此表達,這在以往的修法中比較少見。 對照全國人大法工委公布的《草案》和環保部的《意見和建議》,不難發現兩者在不少地方存在著具體的分歧。比如,《草案》用較多內容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調整約束,《意見和建議》認為,調整約束企事業單位是專項環保法律的職能,《環境保護法》應當主要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草案》規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排放標準、建立監測制度等,《意見和建議》認為,這些規定弱化了環保部門的綜合宏觀職能,“環境標準”應由環保部門單獨制定,等等。問題已經提出來,分歧擺上了臺面,接下來,在環保法修改的過程中,必然會就這些分歧以及其他一些內容,進行更深入的討論和更充分的博弈。 單就環保部公開向人大法工委修法提出意見建議而言,首先體現了人大立法與部門參與之間的一種“平衡”。人大是法定立法機關,立法是人大的基本職能之一,然而長期以來,在一些地方和領域,立法過程常常為法律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門或職能部門所主導,政府部門不但組織起草法律草案,而且對草案征求意見和審議通過也發揮實質性影響。近年來,隨著人大立法的自主性逐漸強化,人大在組織起草法律草案、征求意見、審議通過草案等環節的主導性都有所增強。在人大立法的主體框架下,政府相關部門也要參與立法并施加一定影響,但難以像以往那樣起到主導作用,難以實現“立法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律化”。 法律的作用之一,是調整不同主體、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因此立法過程也是博弈的過程,從立法機關、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到企業組織、普通百姓,都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和渠道參與到立法博弈中來。環保部組織起草的環保法修正案建議稿未被立法機關接受,從程序上講避免了“部門立法”之嫌,他們轉而向人大法工委提交關于環保法修改的《意見和建議》,并將《意見和建議》向社會公布,以“強勢”姿態參與立法博弈,這是一種自然而正當的做法。只有經過充分的博弈,環保法修正案草案才能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訴求,最終使修改后的環保法成為一部平衡、中道的良法。 《環境保護法》是國家的環;痉,不是環!安块T法”,當然不能走“部門立法”的老路,但環保部門有權參與環保法的修改過程,其聲音和訴求理當得到足夠的重視;蛟S多少年之后,人們回憶起環保法修改中“平衡與博弈”的故事,會把此次修法視為法制史上立法博弈的經典案例。那將是一個令人欣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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