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未來人民幣貸款占比可能會進一步降低,新增人民幣貸款已不能完整、準確、實時地反映金融與經濟的關系、從調控銀行信貸總量到監測社會融資總量,將社會提供的資金和直接融資全部納入統計范疇,已是中國宏觀調控的發展趨勢。
人民幣新增貸款與社會融資規模之比呈現出一條明顯的下降曲線,是一個值得高度關注的現象。 10月我國新增人民幣貸款5052億元,同比少增800多億,貸款占社會融資規模之比僅為39.2%,兩者都創出了新低。但與此同時,10月社會融資規模卻迅猛增加,達1.29萬億元,比上年同期多5000多億元,達到貸款量的2.6倍。信托、票據及企業債迅猛上升,在社會融資規模中占比超過了40%,已然把貸款拋在身后。今年前三季,我國社會融資規模高達11.7萬億元,比上年多1.9萬億元。若放在更廣闊的時間段來看,2002年到2011年,我國社會融資規模年均增長23%,比同期人民幣貸款增長率高出6個百分點。2011年社會融資規模與GDP之比為27%,比2002年提高了10.4個百分點。 人民幣貸款占比快速下降,與“金融脫媒”現象愈演愈烈密切相關。因此,現在新增人民幣貸款已不能完整、準確、實時地反映金融與經濟的關系,更不能全面反映實體經濟的融資狀況和全社會流動性水平,這預示著社會融資規模指標對流動性松緊監測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在進一步增強、進而影響宏觀調控決策的意義進一步加大。由此,傳統的貨幣供應量、信貸規模等中介目標已不能滿足央行貨幣政策操作和宏觀審慎管理的需要,也不利于央行科學實施逆周期的宏觀審慎管理和前瞻性地維護金融穩定,達到防范整個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的目的。隨著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未來人民幣貸款占比可能會進一步降低,從調控銀行信貸總量到監測社會融資總量,必定是中國宏觀調控的發展趨勢。 追溯起來,社會融資規模概念是2010年12月央行首次提出并開始逐月公布的,距今恰好兩年。也正是這兩年,社會融資規模指標基本反映了實體經濟的融資規模,成為監測宏觀調控效果的重要中間變量。從現實看,如果將規模巨大的國債和外商直接投資等剔除在社會融資總量之外,會令統計數據缺乏代表性;如果要反映“融資總量”,還應包括民間借貸等非正規融資,而目前這些在統計中還是個盲點,F行體制下,目標總量由央行定,“閘門”在“三會”及各金融機構的格局,既不利于央行更準確地把握全社會資金面狀況,也不利于貨幣政策的前瞻性預調微調,令宏觀調控針對性和有效性減弱。只有將社會提供的資金和直接融資全部納入統計范疇,才能全面監測和分析整個社會融資的狀況。 從統計的全面性、與經濟增長和物價總水平的相關性角度出發,筆者以為,當下很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社會融資規模統計。首先,應將境外凈融入資金、創投及私募股權基金納入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境內主體從境外融入的資金,主要包括利用外資、外債、國內企業境外上市籌資等幾部分,是境內融資的補充和替代,經兌換后形成人民幣資金,對社會經濟活動影響較大。境外融入資金與現行社會融資規模統計不重復,應將其納入統計范圍。與此同時,考慮到核算意義,還應在社會融資規模中扣除境內實體經濟向境外社會主體融出的資金。值得注意的是,中國證監會公布的境外籌資額數據,僅包括境內企業在香港H股上市的籌資額,未包含境內企業在其他海外市場上市的籌資額。據測算,2011年,企業境外上市的籌資額占當年社會融資規模的比重為2%。而創投、私募股權基金近年來成為中小企業股權、債權融資的重要途徑,募資規模穩步增加,也應納入社會融資規模這一籃子中。 其次,還應將政府部門融資和準金融機構融資納入社會融資規模統計,譬如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募集的資金主要用于籌集中長期建設資金,對實體經濟具有投資作用,應納入社會融資規模統計。2011年,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的凈增額占到了當年社會融資規模的7%左右。同時,要更加注重信托公司貸款統計。以信托為代表的“影子銀行”近年來迅猛擴張。這個體系運作很不透明,投資人對其運作手法、內部風險管理控制均缺乏了解。信托貸款相當一部分流向地方融資平臺,部分負債極可能出現難以兌付情況。 再次,雖然目前的社會融資規模已將信托貸款、銀行承兌匯票等項目納入統計,但對貨幣市場基金、特殊工具載體公司等影子銀行則無法統計。此外,民間借貸和典當融資作為非正規融通資金的重要渠道,其融資規模一直是統計核算的難點。近年來,影子銀行對傳統金融的替代作用越來越明顯,它具有明顯的貨幣創造功能。所以,為確保指標動態調整,應密切跟蹤新型融資工具以及民間融資,隨著監管逐步加強以及數據資源的整合,在社會融資規模統計中及時調整。 此外,理清資金融通方向,確保社會融資規模統計不重不漏。例如,熱錢的流入流出,通常體現為外匯占款的增減,同時可能引起FDI、外債、股票籌資額、貸款等融資指標數據的變動,為防止同一負債行為的重復計算,熱錢不應納入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外匯占款無論是由央行購匯形成還是由整個銀行體系購匯形成,其本質均為貨幣資金投放,并不是社會主體的融資行為,不應納入社會融資規模統計。以金融中介為目標的融資以及境外主體的融資也不應計入社會融資規模統計。金融債券、公募基金、私募證券基金以及對沖基金等,均屬于以金融中介為目標的融資行為,都不應納入社會融資規模統計。 為應對社會融資統計這一龐大的工程,筆者建議將銀行調查司升格為央行代管的調查統計局(類似外匯管理局模式),專司金融業以及社會融資規?偭康恼{查統計,以更有利于央行對整個金融體系統計監測的掌控,做好對宏觀經濟精準的前瞻性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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