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排隊待審擬首次公開發行(IPO)的企業數量達到了831家。以2011年共有282家企業進行IPO來計算,目前已經遞交材料的企業足夠未來3年進行首次公開發行了,最直接的發行壓力與融資壓力顯而易見。因此,這831家企業形成的IPO“堰塞湖”已經成為了當前資本市場上迫切需要解決的大難題。在這種背景下,分流IPO的各種建議備受關注。然而,從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在利用各種分流措施解決市場短期不平衡的問題外,更加重要的是從造成IPO“堰塞湖”深層次原因的角度在制度層面進行有效約束,以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徹底防止未來再現IPO“堰塞湖”的奇觀。 當前分流在審IPO的主要建議包括赴新三板掛牌、協調到香港等地市場上市、發行企業債券、利用財務指標壓力倒逼部分企業主動撤回材料等。從短期效果來看,這些措施可能發揮一定作用,但是,在當前市場狀況下,這些措施的效果可能都較為有限。例如,統計顯示,今年共有不到50家擬上市公司撤回發行申請材料,主要集中在上半年,即使考慮到業績明顯下降的因素,未來一段時間能夠主動撤回IPO的企業數量也較為有限。至于將排隊部分企業放到新三板交易更多的只是權宜之計,無法從根本上解決A股的IPO問題,更大的“堰塞湖”必然在不久的將來同樣會出現。另外,到香港等地上市、發行企業債券等,由于涉及方方面面的協調工作,甚至需要對相關規則進行較大調整,短期內恐怕難以成行。 與IPO“堰塞湖”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A股市場11月份連續創下新低的情況下,以中小板與創業板為主的大小非依然大肆減持套現。有數據顯示,11月大小非減持規模達到3.5億股,創8個月來新高,上市公司股東拋售壓力不降反升。其中,持股比例大于等于公司總股本5%的大非股東減持量接近2.4億股,環比增加近一倍,同樣為8個月以來新高。就大小非套現來說,國有股由于控股的需要,減持相對緩慢一些,減持的主力軍以民營企業為主。2011年全年大小非共計套現約680億元,而今年上半年大小非套現的金額就達到了620億元,大小非減持的節奏在明顯加快。 因此,眾多企業力求盡快在國內實現IPO的主要動力,除了推動企業發展外,追求高價套現已經成為了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尤其是在創業板開閘后,一夜暴富的現象刺激著越來越多的資本參與到股權投資(PE)中,幾乎全民都參與PE追求暴利的現象也愈演愈烈,這反過來倒逼企業盡快實現IPO。在較大程度上,當前高價套價的動力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已經超過了融資需求,畢竟,IPO融資后的資金仍然歸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所共有。據統計,這三年來大小非在滬深兩市累計套現額接近2800億元。所以,在治理IPO“堰塞湖”過程中必須從這方面下大功夫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當然,只要沒有違規,股權套現是大小非與上市公司高管們的正當權利。至于什么時候什么價位上套現,大小非與高管們在合規前提下都有絕對自主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就無所作為了,要徹底治理IPO“堰塞湖”就必須從高價套現的角度來完善相關制度。首先,必須進一步盡快完善監管制度,嚴懲造假,提高違規入市的成本,將那些業績有水分、合規性存在重大問題的公司逼出在審IPO。為什么這么多企業不愿意到海外去上市?首當其沖的就是需要面對海外市場極其嚴厲的監管與處罰。在我國,證券市場違規違法案件發生之后,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手段和執法能力,違法違規的主體也得不到足夠嚴厲的制裁。例如,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對于欺詐發行股票的,處以非法募資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也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顯然,與目前國內股市融資在數億元以上的募集資金與更高的市值相比,這樣的違法犯罪成本明顯偏低,也就缺乏足夠的威懾作用了,眾多企業蜂擁而來爭相IPO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次,為提高高價套現的機會成本,對業績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可以考慮從制度上增加對大小非解禁的附加條件。根據當前的規度,一旦IPO闖關成功后,大小非基本上就高枕無憂了。為此,部分企業不惜發生業績造假等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高價套現的沖動成為其冒險的一個主要利益訴求所在。顯然,從制度上完善大小非解禁限制很有必要。例如,發生類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公司,延長大小非解禁的時間、每年解禁的股份數量進行嚴格限制等。如果發生極其嚴重的造假等行為,甚至可以考慮用大股東的股權來彌補小股東的損失。當然,相應的配套措施也要進行完善,例如,在IPO審核過程中,應該弱化財務指標要求,轉而以要求企業如實信息披露為第一要務。 第三,進一步降低新股發行價格,降低大小非套現的預期收益率。眾多企業不愿意在海外上市而寧愿選擇在國內扎堆排隊,套現的高價格無疑是另外一個重要的因素?陀^地說,去年以來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已經大大降低了新股發行市盈率,僅僅是在今年一季度,A股IPO平均市盈率從2010年的60倍降至30倍,此后一直處于相對較低的水平。然而,與國外市場相比,國內市場上多數新股的發行市盈率仍然偏高。為此,應當考慮有效措施進一步降低新股發行市盈率。另外,即使在相同市盈率下,目前仍然有空間來降低新股發行價格,同樣可以達到降低大小非的預期收益率。例如,適當增加單個IPO公司的發行數量。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股本低于4億元的,首次公開發行的股份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公司IPO時的公開發行數量比例被限制在一個極小的波動幅度內,不少公司甚至就只有25%。提高公開發行比例就將增加首次公開發行數量,既攤低了每股收益從而降低了發行價,也降低了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對大股東套現形成一種潛在制約。 另外,為增加大小非套現失敗的系統性風險,要進一步完善退市制度。最新研究表明,在過去10年間,美國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速度遠不及上市公司的退市速度,上市公司數量減少了近三成。從不少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的經歷可以看出,在退市制度完善的市場上,業績并不過硬的企業大股東套現失敗的可能性就非常大,這一點經驗尤其值得借鑒。一旦退市制度切實完善并付諸實施后,一些公司就將面臨著上市后可能會在短期內出現退市的尷尬局面,大小非高價套價根本無法實現。在這種預期下,不少公司的IPO沖動自然就會大大收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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