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IPO打假正在如火如荼進行,按規定3月31日之前先由在審企業自查,然后證監會再復核及抽查,若仍發現造假行為則要嚴厲追究責任。筆者認為,要打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蒙混過關念頭,關鍵是要為此建立嚴格的復查機制。 2012年12月28日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做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其中規定了“證監會將在發行人補充2012年度財務資料后,嚴格審核中介機構自查報告;與此同時,證監會將組成專門小組對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自查工作進行重點抽查”等復查機制,不過這個規定還不夠詳細具體。根據媒體報道,證監會將從北京等地證監局抽調百余人,組成不少于15個小組進行現場抽查,抽查內容甚至包括中介機構在自查過程中須有的機票記錄、高鐵記錄、住宿記錄。 但筆者覺得,就算證監會抽調百余人參與抽查,相對于800多家IPO排隊企業,仍然是杯水車薪,能夠被抽查到的擬上市企業可能是少數,即使抽查也可能并不太深入,畢竟企業申請上市材料涉及的內容異常廣泛,但抽調人員仍然太少、且其中有些人員未必具有會計等專業知識,靠查中介機構的機票記錄、高鐵記錄來判斷其是否盡職盡責,有點過于粗淺,恐怕難以真正發現IPO排隊企業造假問題。為此,筆者有如下建議。 首先,證監會要重視利用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來參與抽查。2013年1月29日,證監會公布了《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工作相關問題的答復》,規定保薦機構和會計師應分別出具自查報告,等于明確會計師在上市材料中也應負相應責任,這無疑是正確的。 事實上,對企業財務報表真假的判斷、以及對企業真正風險判斷,或許會計師比保薦人更為專業。注冊會計師是財務報表判斷的最終責任人和承擔者,也是財務報表審計的載體,它不但能把握企業個別報表項目的風險,而且能把握整體層面的風險。當前IPO發審體制把確保企業質量的責任更多壓在保薦人身上,會計師的責任和地位反而微不足道,這不太正常。因此,不僅要注意發揮保薦人作用,更應重視發揮會計師在新股發行中的作用,強化他們在新股發行中的責任和地位。 同樣,在IPO打假的抽查過程中,只要機制設計合理,會計師同樣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建議IPO打假抽查工作可以由證監會來組織協調,但具體工作可以聘請一批會計師事務所(含一定比例尚無證券從業資格的)幫助完成;另外要為此建立長效機制,每年報審企業在進入發審流程前,都要對IPO材料真實性進行一次集中專項抽查;同時對會計師事務所,無論是檢查方還是被查方,其執業效果都要打分。同理,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含一定比例沒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對證券從業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上市公司年報審計質量進行檢查打分。將以上打分結果分門別類綜合排序,擁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若得分居于倒數20%的,將被剝奪證券從業資格,由得分高、尚無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替補。只有以夷制夷、實行末位淘汰制,會計師執業質量才能真正提高,IPO造假和上市公司財務報表造假現象才能得到根治。 二是由報審企業繳納一定誠信保證金。據筆者了解,目前證監會審核企業IPO資料不收取費用,這樣,有不少企業就可能抱著碰運氣的想法,弄一套經過包裝或造假資料報審,消耗大量行政審核資源。建議由報審企業繳納一定誠信保證金,如果審核發現有造假行為,保證金予以沒收;若無造假,保證金予以退回。當然還有另外一個做法,證監會審核企業IPO資料前,按《行政許可法》名正言順適當收取一定費用(這個費用需上繳國庫),畢竟證監會聘請會計師進行IPO打假復查等工作時也需支付聘請等費用。 三是落實保薦人在新股發行中的保薦責任。嚴格貫徹執行《證券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復查發現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予以暫;蛘叱蜂N相關業務許可、證券從業資格等處罰;只有依法行事,才能真正發揮法規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