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公益訴訟治理地下排污
2013-02-18   作者:畢曉哲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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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山東等地企業將污水用高壓水井壓至地下致水污染”的消息備受關注。昨日,山東濰坊市政府表示,已進行排查,暫未發現網民反映的問題;為進一步調查,濰坊將實施有獎舉報,最高獎勵10萬元。
  地方政府的回應并未打消公眾的疑慮,網絡輿情莫衷一是。正是因為眾多地方監管部門的不作為,導致“118個城市連續監測數據顯示,約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基本清潔的地下水只有3%”這樣一個嚴峻的水質安全現實。然而,尤其令人憤懣的是,公眾對于直接傷害他們的排污者以及監管部門的不作為者,似乎并沒有什么好的維權方式。
  實際上,地下排污惡行早有先例。早在2010年,《半月談》就曾刊發《地下排污:致命威脅悄悄逼近》的報道,直指不僅有企業利用高壓泵將污水注入地下,還有企業將污水排入地下溶洞的現象,但至今“河山依舊”的排污現狀,足以說明公眾權益在這些黑心企業和失職監管者面前是多么的軟弱不堪。照此循環下去,即使再有一百次類似的媒體曝光和監督,也不可能改觀地下排污的亂象。況且,受侵害者投訴無門的現狀并不僅僅表現在水體污染領域,同樣被人關注和詬病的大氣污染何嘗不是如此?對于近一段時間以來,北部中部多數城市的“霧霾圍城”事件,公眾即便明知道就是由于生產企業的不當排放、燃煤企業廢氣排放以及成品油標準低所致,但做為一個個事實上受侵害的公民個體,卻只能默默忍受。
  那么,眼睜睜地看到侵權人肆意妄為,以及侵權人背后的監管者的不作為,民眾身為被侵害者為什么無力維權?在筆者看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當下中國維權機制不健全,尤其是“公益訴訟”制度不健全。我們不妨作一假設,如果國內的公益訴訟較為完善,任何一名受到不良空氣污染、水體侵害的公民個體,都可以直接以公益訴訟的名義,向相關企業要求維權、向法院起訴行政不作為者的話,上文所提到的欲維權而不能的現狀必定能夠改觀,F代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公益訴訟制度已相當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目前卻還沒有真正落實這種制度,公益訴訟在目前的中國還只是一種理論,而且,在中國,公益訴訟的實施限制條件極多,做為利益關系人的公民個體很難發起公益訴訟,即使有相關組織和單位代表公眾發起公益訴訟,也會因為種種訴訟程序和法律制度的限制而很難勝訴。以上述企業以高壓泵向地下排污為例,企業即使明目張膽向地下排污了,當有人發起公益訴訟的時候,恐怕就連一個最基本的“直接傷害的證據”也采集不了。即使是公眾明知因為“兩桶油油品標準不高”造成了PM2.5增多,公民健康因之受損,公民因此起訴“兩桶油”,法院也未必會受理,按照現行法律也同樣拿不出公益訴訟的有效證據。
  公益訴訟機制的極不完善,實際上也證明了對公權力實施監督的極不給力。在沒有外部強力監督的情況下,“憑良心干活”的監管部門如果不講良心,他們必然就是“睜眼瞎”。而在如何監督公權力上,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具備一定的局限性——開會期間可以及時監督,休會時間往往監督缺位或不到位。這就需要盡快探索建立一套能夠最大限度體現公眾監督的常態性監督機制。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實踐來看,引進和實施公益訴訟機制,是健全和完善公眾監督的重要一環。公益訴訟理論上分為“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等類型,如果在地下排污行為上,法律真正能給公眾權益撐腰,公民作為受害者能依據法律“想告就告”,排污企業也不敢如此猖獗,職能監管部門也不敢無所作為地充當“睜眼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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