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年是銀行業創新活動蓬勃發展的一年,也是違規銷售問題受到廣泛關注的一年。但堅定不移地推動金融創新,歷來都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特別是在新一輪國際金融競爭即將重新開啟的背景之下。 目前來看,監管部門仍然有一種似是而非的認識,就是“談”創新活動規避監管而“色變”,并將其歸咎為本輪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實際上,監管與創新之間歷來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如果金融機構不敢為人先,在監管規則空白或者模糊地帶首先邁出第一步,就難于在與對手的激烈競爭中取勝,更不要說推動整個銀行業實現非同質化式的科學發展。當然,我們必須一分為二看待問題:針對好的創新產品,要敢于大膽扶持。大額可轉讓存單在美國的發明就是一個著名例子,這一創新產品雖然給傳統金融監管帶來挑戰,卻顯著提高了商業銀行的自身效益和服務效率。 其次,針對不大創新的產品,不要干涉過多,甚至還要主動解放自己的思想,讓它們去大膽嘗試。比如,過去大家總是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創新活動逃避信貸規模監管就是大逆不道,殊不知結果卻是只看住了信貸規模這個“過程”目標,卻沒看好物價水平這個“終極”目標,丟了西瓜撿了芝麻。當然,決不是逃避監管的創新都是好的。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不能不令人警醒,必須要長一雙火眼金睛,不被金融創新的表象所迷惑,針對有問題的和高風險的產品要堅決管好,必要時還得“一棍子打死”。 與此同時,經濟在發展,社會在進步,要學會認真觀察、仔細揣摩,看看它們對金融活動究竟提出什么新的需求?從而對金融創新活動給予引領。例如,隨著網絡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的普及,互聯網金融迅猛發展。如果銀行業發展僅僅滿足于電子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業務,繼續主要依賴物理網點而不是互聯網來拓展業務,那么將來真的可能如比爾·蓋茨所言,最終成為在21世紀滅絕的恐龍。以商業銀行貸款為例,首先需要借款人提出申請,并提供貸款資信和財務報告,然后是銀行對貸款人的評估,最后是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貸款用途、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等,少則數天,多則數周,其流程的僵化性可見一斑。作為監管機構,完全可以思考一下,這些過程可否完全在互聯網模式下實現?從而節省物理網點的建造成本、雇傭更多員工的人力成本、辦理過程的時間成本,進而大幅提高銀行業競爭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也要跟上。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已經成為國際共識。例如,2011年10月,二十國集團(G20)巴黎峰會公布了經合組織(OECD)牽頭制定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高級原則》,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發布了《重點涉及信貸的消費者金融保護》以及《消費者金融報告》;2012年6月,世界銀行也出臺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良好經驗》。令人關注的是,我國雖然已經在“三會一行”層面成立消費者保護機構,但相關權益維護工作仍有待加強。根據Wind資訊數據,在去年到期并公布實際收益率的10215款理財產品中,仍有211款產品未實現最高預期收益率。針對創新產品存在的問題,建議監管部門應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盡快建立獨立的消費者保護部門,并將消費者保護責任與董事會緊密掛鉤,加強各個業務條線考核,形成長效機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不斷提升自身軟實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