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卻被部分保薦機構作為賺取暴利的工具。對于此類行為,若只是“黃牌警告”,而缺少“紅牌罰下”,將導致有些保薦機構與保薦代表人更加肆無忌憚地進行造假 近期,資本市場再掀對保薦機構的批評浪潮。萬福生科造假案使眾人將矛頭對準其保薦機構平安證券,而這不是平安證券第一次卷入風暴,2011年由于勝景山河造假案,它曾受到證監會的警示。此外,平安證券保薦的IPO項目業績也頻頻“變臉”。國信證券保薦的22只新股中,8只上市即虧損,其中4只凈利潤同比下滑超過50%,隆基股份更是虧損5400萬元。 這些保薦機構自己賺得盆盈缽滿,其保薦項目業績卻相當“不靠譜”。這不禁讓人思考保薦機構究竟發揮何等作用?證監會對其監管到底“手軟”到何時?A股市場保薦制度該如何完善? 保薦機構是為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職責、并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時間的信息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證券公司。一家企業要想在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必須要有保薦機構的推薦。 2003年底,證監會發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次年5月,第一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產生,證券保薦制度開始正式在我國推行。 毋庸置疑,保薦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從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一個積極有效的證券監管體系通常由三個方面構成,一是政府監管機構的行政管理,二是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三是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保薦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完善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作用。 然而,保薦制度推行以來,尤其是2009年創業板開板以來,受到利益的誘惑和驅使,某些保薦機構極盡財務粉飾之能事,一些并不甚“美麗”的企業進行所謂的“包裝”,迷惑投資者和發審委。這些企業上市后便露出本來面目,業績也隨之“變臉”。此外,少數保薦機構還在市場化的詢價機制中扮演“托兒”的角色,通過新股高價發行來賺取較高的承銷收入。 這些保薦機構慣用的伎倆幾乎盡人皆知,但為何屢禁不止,主要還是監管力度不足。根據2008年發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符合IPO“上市當年即虧損”等3種情形之一的,證監會將做出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保薦代表人資格的處罰。出現包括“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等13種情形之一的,證監會將做出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的處罰。另外,出現包括“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與保薦工作相關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8種情形之一的保薦機構,將被暫停保薦資格3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撤銷保薦資格。 不過,迄今為止,證監會對違法保薦機構僅進行過一次“3個月不受理保薦機構的推薦”的處罰。多年來,證監會對保薦機構處以最多的是“出具警示函”,包括平安證券、國信證券、光大證券、中信證券、太平洋證券、國泰君安證券、愛建證券、廣發證券在內的證券機構都接受過此類“黃牌警告”。 可是,只有“黃牌警告”卻無“紅牌罰下”,甚至連幾張黃牌可判紅牌的規定都沒有,難怪乎有些保薦機構與保薦代表人將整個資本市場與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拋到腦后。 與A股市場對保薦機構的輕處罰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去年底香港證監會建議讓IPO保薦人對其幫助上市的企業所陳述的虛假信息承擔刑事責任。如香港立法會批準,新規將于今年10月生效,而這一調整將迫使保薦機構承擔前所未有的責任,也將使香港的IPO流程向更加規范的市場看齊。 IPO不可能永遠暫停,加強對保薦機構的監督與管理、為IPO重啟營造健康環境迫在眉睫。當前,監管部門應該加大對保薦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延長暫停保薦資格的時間,界定撤銷保薦資格的情況;同時也要明確保薦機構的定位,權責明晰,以實現執法的有效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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