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9年出臺的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雖然創業板跟主板相比已經降低了財務指標要求,如取消了“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的硬約束,但實際操作中仍然難以真正滿足那些創新型企業的要求。據了解,在現行創業板首發募資(IPO)兩套可選財務標準中,投行往往選擇連續盈利且持續增長這一較高標準。這恰恰是擬于創業板IPO公司面臨的一大難題,畢竟,擬登陸創業板的公司普遍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低,尤其是遇到經濟較大波動時很難實現持續增長。因此,在去年的全國兩會上,有來自監管層的委員就明確提出,將調整創業板發行條件,降低業績持續增長的要求,適時取消對自主創新能力較強企業的盈利要求。 在此背景下,創業板IPO降低財務指標就成為市場各方關注的焦點之一。國務院日前發布《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提出,適當放寬創業板對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的財務準入標準。這意味著,新股發行淡化盈利要求將首先從創業板開始做起。 為何僅僅是淡化而不是放棄盈利要求?這與目前的法律要求有較大關系。根據證券法最新一次相關修訂內容,持續盈利能力仍然是企業公開發行上市的必要條件之一。在此基礎上,證監會制定的IPO辦法要求主板上市公司必須持續3年盈利,創業板上市還有盈利持續增長的要求。受法律的限制,當前對于創業板上市政策的調整只能止步于“淡化盈利判斷”。 2005年以來的新股發行改革,指導思想一直是靠嚴格的事前監管來維護市場的健康發展,實質性審核就是其中的主要內容之一。各方對發行改革的方向早有共識,即監管部門既沒有能力,也不應該為企業的業績和信用背書。因此,此次降低創業板發行財務指標要求最重大的意義就在于向市場發出一個明確信號:逐步弱化事前監管,強化事后監管。換言之,就是弱化監管者在審批中的作用,強化法制的力量。這就意味著今后的發行審核將更重視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有沒有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披露,交給投資者一個真實的上市公司,至于投資價值則由投資者自己判斷。就此而言,此次變革是有形之手逐步退出IPO的重要一步。 從國外證券市場發展的過程看,市場監管最根本的責任,不是為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進行背書,而是為信息披露誠信責任的落實提供到位而可靠的法律保障。放棄對持續盈利能力的判斷也不等于監管不作為,而是變“以管代監”為“監而督之”。而要真正做到這一點,在新股發行淡化盈利要求之外,還需配套措施保駕護航。 首先就是要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根據此次新股發行改革的征求意見,企業IPO預披露的時間進一步提前到了上報材料,這是向前邁出一大步。預披露時間大大提前就相當于把相關公司放在陽光下長時間曝曬著,到底有沒有問題,時間一長就容易讓投資者看得清明晰楚了。下一步,還需繼續在提升信息披露質量方面下功夫。 其次,事后監管需要一套良好的證券市場法律制度和高效的執法程序,使得違法違規行為能夠受到及時有力的懲處。這樣一來,違法違規就必須承擔高昂的成本,從而對各方產生足夠的威懾力,讓市場形成一個良性循環。在美國證券市場,政府的職責主要是制定規則并確保規則的實施,特別是集中各種資源,專心用于確保公開制度的實施、查處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進行處罰。正是在這種法律環境下,才有了美國證監會對安然摧枯拉朽的懲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對于中國證券市場而言,當前最緊迫、最核心的任務就是法制建設等相應配套措施必須迅速跟上。 另外,市場成熟與有效的一個重要條件是,市場參與主體包括發行人、中介機構有足夠的誠信與自律,投資者隊伍相對成熟、專業與理性。透視我國證券市場上目前的投資者隊伍來看,散戶仍然占了絕對多數,其專業能力、識別風險和承擔風險的能力整體偏低。以公募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在市場上的比重仍然偏低。所以,進一步加強機構投資者隊伍的建設刻不容緩。 最后,完善并切實落實好退市制度是關鍵的一環。事實上,美國證券市場較為成功的另一個前提是“寬進寬出”的市場制度,退市摘牌是整個制度設計中的重要一環。然而,在中國證券市場上,退市制度根本無法得到真正實施,其中牽扯到的利益錯綜復雜,阻力相當大。相關方面務必在退市環節下足功夫,惟其如此,才能推動中國證券市場盡快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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