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被動還是主動,我國經濟和股市轉型升級已不可阻擋。在這個過程中,爆發一點風險甚至是較大一點的風險并不可怕,關鍵是如何對待。筆者認為,一是要全力解決問題,在制度上亡羊補牢;二是,也要坦然看待風險——哪里有光進步卻不冒風險的事? 8月16日爆發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后,不少人又開始唱起“中國股市問題很多”的陳詞濫調。筆者多次指出,不能簡單地類比推論:光大證券出了這樣的問題,所有的券商都有這樣的問題?创袊墒械膯栴},既不能無限縮小,也不能無限放大!盁o限縮小”是指,一家證券公司出事,內部解決就行了,不用太多考慮整體監管問題!盁o限放大”是指,一家證券公司有事,就推斷所有上市公司、證券公司都有這樣的問題,是不可控的,需要“停電”來大修一下。兩種說法都不可取。關鍵是執法要到位,只要持之以恒嚴格執法,市場質量就會越來越高一些。 一般來說,爆發一個突出問題之后,市場參與者都會進行相應的風險排查,這也是一個常規的做法。由于排查問題,階段性的、短期的放緩創新發展的節奏,可以理解,但長期是不可以的。日本此前發生那么大的核電站泄露事故,它的核電站發展就可以完全因噎廢食了?也不可以?陀^來說,我國券商的創新步伐不是快了,而是慢了。此次光大證券出事,不應當阻擋我們整個市場的創新活動。我們仍需抓住經濟轉型升級的機遇,加快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同時,市場中任何人、任何機構違規,都要依法處置。一方面涉事方要自擔風險,另一方面監管要果斷出手。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重中之重應當是執法到位,而不是搞“大修”。為了強化執法權威,應當適當擴大違法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即便在舉證責任倒置的面比較窄的情況下,法庭也還是可以有所作為,通過判某個案子來樹立法制的權威,真正維護投資者公平交易的秩序。如果司法機關總想先立法,有了條款之后再判;還認為證券是一個很專業、很艱深的領域,已經不合時宜了。司法機關在偵查、舉證、審理、判決等環節,可以往前走一步。在一個案子當中,誰是強者誰是弱者,誰受損誰獲益,已經很容易判斷清楚,那么,就應該通過判例來積累一些經驗和樹立一些案例樣板。 針對我國市場的具體情況,在司法方向很清楚的前提下,“和解”也是一個很好的處理問題方式。對中小投資者來說,運用司法手段不是其強項。他們把相應的數據,按照專業法律工作者的指點,規范地提供給監管部門,是很重要的程序,F在中國證監會已經設立了相關熱線、投訴信箱等,有了“直通車”。 筆者還要強調,當市場風險爆發時,無論是一線監管的交易所還是二線監管的證監會,都應該主動地往前站一步。這樣的話,我們的資本市場不管出什么樣的風險,都能夠有序地在法律軌道上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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