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對于法定假期的抱怨之聲日益高漲,這是意料之中的事!叭珖偃辙k”終于被驚動了,終于開始“虛心”地傾聽民意了?墒,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真相一時似乎難以辨識。筆者認為,這就是科學分析發揮威力的時候,經濟學(尤其是“算法經濟學”)現在需要拍馬上陣。
要想拯救我們的假日,首先需要搞清楚,勞動人民的假日是如何逐步被摧毀的。為了發展旅游經濟,從1999年開始,中國實行了長假制度。這是“集中起來搞運動”的傳統思維的一個延續。當時的官方似乎認為,人民收入雖然提高了,但是,不經過提醒和強制,人民是想不起來去休假和旅游的。這種“人海戰術”塑造了一種短時的繁榮氣象,景點和商家眉開眼笑,而度假者則打起了僅次于春節的沖鋒戰?墒,漸漸地,商家開始意識到了它的負面效應:1、由于長假期間的人流峰值過高,如果要有效地吸納這些購買力,就必須大大地擴張在旅游設施以及其他相關服務上的投資,而這些擴建的設施在平時勢必會閑置起來;商家于是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境地。2、由于旅游活動過度地集中在長假期間,這導致平時游客減少;換言之,長假旅游“擠出了”常規旅游業務。
這是人為制造的季節性的不穩定。禍不單行,這時,一個不大為人注意的因素開始發揮作用了,它使長假經濟雪上加霜。這就是《勞動法》中關于假期工資的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其實質是,要求勞動者不僅只能工作特定的天數與小時,而且要求他們必須在指定的日期統一休假,對那些在這些日期不安排休假的單位進行懲罰。這與我國此前通行的休假制度是顯著不同的。以前,各單位可以選擇在節假日上班,而在平時的特定日期休息;可以制度性地調休,也可以一次性地調休;而且員工還可以靈活地積累假期,然后自主選擇進行一次性長休。這些安排都不會給單位造成額外的經濟負擔?赡苓B立法者自己也沒有完全意識到的是,這條規定是對我國休假制度的一個重大改變,而且它沒有提供例外與豁免,也就是說,它不分行業,不分具體情況,要求普遍實行這個規定。
在沒有實行長假制度之前,這條法律的副作用并不明顯,可是長假制度一實行,加之全國上下的法治觀念都在增強之中,對法律的執行更加嚴格了,其消極后果也就暴露出來了。這就是:服務于旅游者的那些商家,懾于該法所施加的經濟負擔,在長假期間不得不減少雇傭人手,縮減相關商品與服務的供應,或至少不能放開手腳,擴大供應,使之與需求量相匹配。在一些行業(例如餐館業),由于需要支付的工資如此之高,而產品價格又是被管制的,以致銷售量越大,虧損就越嚴重。結果是,在長假期間,全國的旅游市場發生了暫時的然而卻極為嚴重的供應不足。春節期間的三亞把這個效應演繹得最為淋漓盡致:違法宰客現象橫行,而開張的餐館卻寥寥無幾。原因很簡單:守法生意沒法兒做。
面對這樣一種供應狀況,旅游者能不叫苦連天嗎?而悲劇不但沒有結束的跡象,傷口上還要繼續撒鹽。2012年,交通運輸部宣布,在長假期間,小型客車在全國高速公路免費通行。這條行政規定不但是對財產的橫征暴斂,而且通過對旅游者的引誘,把假日的擁擠推進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不知那些不明就里的官老爺們有沒有發現,正是在這條規定之后,媒體上掀起了鞭撻長假模式的高潮。因為,勞動人民的節日已經近于被完全破壞了。
如今眾說紛紜,可是很少有人意識到,破壞勞動人民節日的正是這些表面上維護勞動者利益的法律與政策。簡單的供求平衡道理在這里最需要被重新提及,并重新用來指導政策的制訂。首先應當取消的就是交通運輸部的荒誕政策。如果交通部有意減輕車主的經濟負擔,辦法多得很。例如,可以減少甚至免除車船稅。交通運輸部遲遲不收回成命,只是不想認錯而已。發行“免費通行券”所涉及的實際金額較低,而成本則相對過高,因此是個徒添煩擾的主意。其次,需要注意到,在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的情況下,對于長假方案的調整余地已經不大。連續五天的假期是很容易湊成的,七天也是如此。春節長假不宜再延長。過春節的習俗嚴重加劇了我國經濟的季節性波動,造成資源浪費,其合理的趨勢應該是淡化,政府部門也就更不必強化它了!笆弧遍L假對于削減春節人流的峰值也是具有正面作用的。長假制度原本不必實行,現在既然已經實行了十幾年,全國的旅游系統也已經為此調適了十幾年,還是維持現狀的好,假如又貿然取消,那些業已擴展的設施又將閑置,這便又會對業界造成新的“忽悠”?傊,筆者認為,休假方案也許可以微調,但不宜再有任何大動作了。
關鍵則在于擴大假日期間相關商品與服務的市場供應,這是下一步調整中應當樹立的主要思路。市場供應豐富了,不那么擁擠了,旅游者吃、住、行、游都方便了,價格降下來了,幸福感必將提升,抱怨也就會減少。筆者認為,擴大供應的首要舉措就是廢除《勞動法》四十四條第三款。最低限度是該條款為與旅游相關的行業提供豁免,即增加“為休假活動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在此列”一句。由于普通大眾的休息時間就是這些單位的工作時間,它們正是從別人的休假中賺取收入的,這是它們的本分,因此,這樣的修正并不能視為對于其中員工的休息權的侵犯。國家不強制要求補償,并不等于各單位一定不會補償。為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各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制訂補償辦法。
有人正在呼吁推行強制休年假的制度。這些人可能并未仔細地研究《勞動法》。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边@意味著《勞動法》原本明確賦予調休制度以合法性的,只是由于第三款的嚴厲規定,才使得調休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破壞。第三款的修改與弱化,將使調休制度重新得到加強。對于那些希望通過積攢假期來進行集中休假旅行的員工來說,這將是一個福音。加之許多單位都已經自愿地實行了年假制度,在此情況下,筆者以為,還是少讓國家再插手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