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周末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披露了對萬福生科案、天能科技案和新大地案的處罰情況。
近年來,證監會的執法效率明顯提高,同時強調大幅提高違法和失信成本,處罰就高不就低。在上述三個案件中,萬福生科案涉及的7名平安證券當事人便受到了“頂格處罰”。
“頂格處罰”體現了證監會執法的嚴格,不過我們也看到,在萬福生科案中,主角萬福生科公司基本上平安無事,證監會只是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對萬福生科罰款30萬元。雖說萬福生科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最終的處罰無非是繳納募資金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罰款而已,該公司的上市資格則絲毫不受影響。也就是說,證監會對萬福生科案“頂格處罰”的結果,并不能讓該公司直接退市。這樣的結果讓投資者難以接受。
當然,這并非證監會不作為,其根源在于現行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違法犯罪懲處不力。比如,《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明確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這樣的罰款比率甚至比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還低。面對這樣的法律條文,證監會也無能為力。
所以,就證監會執法來說,“頂格處罰”是最嚴厲的處罰。但從執法效果來看,從中國股市的健康發展計,只有“頂格處罰”又是不夠的,還必須盡快修改以《證券法》為代表的資本市場系列法律法規,從立法的高度來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只有如此,“頂格處罰”才能真正威懾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