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各國政府都將環境保護上升為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從而確立政府對于環境領域的干預和主導作用。我國前十年出現了很多破壞環境的問題,從根源上分析,首要原因是政府責任缺失以及政府不作為。
隨著社會大眾對于環境問題的日益重視,政府也加快了環境保護的法制化進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簡稱“新《環境法》”)修訂案,新《環境法》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確了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加強政府責任和責任監督,銜接和規范相關法律制度,以推進環境保護法及其相關法律的實施。新《環境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毙路鞔_了各級政府對于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督職責以及相應的環境建設和改善的主導作用。
所謂“環保拆遷”,是指為了實現環境保護的措施和目標,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征收和拆遷法律,對土地上單位或個人的房屋進行征收和拆除(2011年國務院頒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后,以“國家征收”行為替代“房屋拆遷”行為,本文為便于閱讀,統一將征收和拆遷統稱為“拆遷”)!碍h保拆遷”作為環境保護的重要環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發揮主導作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此可知,在“環保拆遷”工作中,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和拆遷的決定,并且必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拆除與補償工作。其他任何企業、事業單位、集體組織、個人均沒有權力作出房屋征收的決定,更沒有權利進行房屋拆除和補償工作。
從補償“環保拆遷”中被拆遷人的角度看,各級政府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并切實依法做好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新《環境保護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逼渲小案纳骗h境的財政投入”,應當包含對于“環保拆遷”中被拆遷人的補償款項。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規定“土地出讓收支應當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土地出讓收入應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的支出以及土地開發支出等!币约啊锻恋貎滟Y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從已有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支付新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痹凇碍h保拆遷”中,對于不動產的征收和拆遷,政府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補償資金來源于既有的土地出讓收入。另外,對于集體土地的征用及拆遷補償辦法,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由政府主導并由政府財政提供補償資金。
在實踐中,個別企業為了實現環保目標,受政府委托,自籌資金實施了“環保拆遷”,對于這些企業所支出的拆遷費用,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從已有的土地出讓收入償還企業。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睂τ谶@些自籌資金實施“環保拆遷”的優秀企業,當地政府不僅應當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償還企業所支付的全部成本,償還相應的資金利息,還應當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環保拆遷”的組織實施的主體應該是法律授權的各級政府。政府一方面應積極主動實施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環保拆遷,另一方面在拆遷時需按照法律授權、遵守法律程序進行,以免將好事辦壞,釀造新的矛盾。具體而言,“環保拆遷”組織實施的全程工作,均應當在有權政府的主導下,按法律規定的步驟進行至完結。與此同時,政府應該鼓勵并表彰企業自主進行的環保拆遷,從合理使用政府公權力和維護企業私權利兩方面共同促進環保拆遷的順利進行,從而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