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買房者“有限后悔”有利社會穩定
    2009-06-11    唐尼陳    來源:新聞晨報
    實施15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將首次進行較大修改。日前,參與消法修改的學者向媒體透露,新消法可能對三類商品建立消費者冷靜期制度。其中包括以交易額巨大為特征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房屋。
  所謂 “冷靜期制度”,即讓消費者購買后擁有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退貨的法定權利。我看不妨稱之為“有限后悔權”。 “有限后悔權”源于美國,最初為對直銷企業的銷售行為進行規范而專設。為直銷設定“有限后悔權”,是立法機構考慮到消費者在購買直銷商品的過程中,易受直銷員面對面銷售方式的影響,可能會發生沖動性購買。美國“有限后悔權”的主要規定是:在3天之內,消費者可以退貨,而不必交納任何補償性罰款。
    允許消費者“有限后悔”,其實質是以立法調節特定商品買賣雙方在購買行為發生時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和影響力不對稱,防止生產者、營銷者利用這種不對稱取得的優勢地位誤導消費者。對產品質量有約束力的法律只能盡可能保證消費者不買到不合格的問題產品,但無法保證消費者不買不需要的、不適合自己使用的產品。而“有限后悔權”給了消費者一個評價自己購買決策并通過調整減少損失的機會。在目前及今后相當長時間均將處于賣方市場的中國房地產市場銷售過程中引入此項制度,具有突出的現實意義。
  中國房地產銷售過程中普遍采用的是認購書與定金制度。但由于賣方往往處于強勢地位,購房人無法逾越開發商、營銷機構掌握的信息優勢,很難在看房、選房和下定的較短時間內,對房屋品質做出較為理性的判斷。
  受到定金不可退的激勵,開發商和代理其銷售的企業銷售的主要手段往往是對住房產品的過度包裝、炒作,而不是房屋信息實事求是的準確介紹。所以,從中國住房銷售制度實際出發,“有限后悔權”可設在預約認購和定金環節,至少賦予購房人不受定金損失解除買賣合同預約的權利。
  立法機構應該看到,“有限后悔權”既保護了購房人的利益,也保護了誠信開發商的利益,更維護了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有人稱購房者是弱勢群體,不錯。這是指他們在購房時的博弈能力一般弱于開發商。但在社會學意義上,這一部分有首付能力、有償付貸款能力的群體是相對弱勢,不是絕對弱勢。他們個人具有相當的博弈能力和手段。更重要的是,雖然購房時他們是分散的個體,購房后,他們完全可能形成有一致利益訴求的行為共同體。
  住房產品的特殊性在于使用時間特別長,甚至一代人買幾代人用。一次購買失誤造成的后悔給購房人帶來的影響很難用金錢估量。因此,圍繞買房、住房出現的集體維權行動也更激烈,更容易走極端。而這類維權行動不僅會令開發商得不償失,也會影響社會穩定。與其事后讓民間自發維權,不如盡可能由立法機構事先授權。如此,后悔也不致波及所有當事及不當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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