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烯酸酯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
    2009-04-09    記者:朱立毅 雷敏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商務部8日發布公告稱,終止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傾銷稅,而對原產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應上海華誼丙烯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業申請,商務部于2008年4月9日發布2008年第2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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