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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0 記者:岳德亮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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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杭州電
針對因補償標準存在分歧而導致拆遷矛盾多發的現狀,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通過立法確定拆遷過程應當經過兩次聽證。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9日通過當地媒體公告重新發布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規定要求,拆遷過程應當履行兩次聽證程序。一次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依法舉行聽證,就拆遷許可涉及的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落實情況等相關事項聽取意見;一次是在強制拆遷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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