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央行已經和信息產業部達成協議,同意電信用戶繳費信息接入個人征信系統,并已責成各地人民銀行和電信企業推進這項工作。據介紹,吉林省六家電信企業的用戶繳費信息都已經實現和個人征信系統的對接,如果一個用戶無故欠費超過2個月,相關信息就將被記入個人信用報告,而這個記錄將影響到是否對該客戶發放貸款。(據4月21日晚央視《經濟信息聯播》)
毫不客氣地說,央行與信息產業部此番的舉措已涉嫌違法。 因為兩個政府部門的主導,電信繳費記錄將影響到個人是否得到貸款,這實際上可以理解為實踐中的一種“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如下7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顯然,“影響貸款”不屬于前6種的處罰類型,而這一“處罰方式”是兩個政府部門以協議形式作出的,也不屬于第7種的“法律、行政法規”,那么這就意味著這一“處罰方式”的出臺缺乏法律依據。 問題的癥結到底在哪呢?應該看到,電信繳費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用戶沒有履行合同,其直接后果只能是另一方根據合同規定,給予停機等正當回應。對所有的公權力而言,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行”,而對所有的私權利而言,是“法無禁止即自由”,此番央行與信息產業部的介入,實際上是行政的手伸得太長了。 當然也應該承認,商業銀行是可以直接與電信部門溝通,根據信用記錄考慮是否給用戶貸款。但我們必須界定好兩種行為:商業銀行直接考慮是否給予貸款這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商業行為,而在央行等部門的主導下考慮,那就包括一種不對等的行政關系,這種商業行為也就富有“行政處罰”色彩,其合法性也就備受質疑。 退一步講,縱使央行與信息產業部的協議合乎規定,其操作細節亦很粗糙。我們知道,法院采用的證據是要經過辯論與質證的,行政部門的處罰也常常要舉行聽證,而此番電信部門這商業機構提供的繳費記錄,沒有經過任何的查證或質證,就作為是否給予貸款的參考依據是否妥當呢?不然,用戶出具材料投訴電信部門,有關部門是否也可以不經調查,僅憑單方的材料給予處罰呢? 誠如有網友所言,電信企業經常因計時計價不準而引起電話費糾紛,也常常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加這個那個的費……那么,眼下不問青紅皂白把所有欠費都記入個人信用記錄,是不是等于把所有拒絕和拖延交電話費的過錯全都算在普通用戶的頭上呢? 一言以蔽之,在普遍缺乏誠信的當下,政府部門注重個人信用制度建設是必要的,但是我們永遠要明白,政府的手是有所為有所不為,就算要為也要合乎法律規定,否則不但難以解決一個問題,相反會引發更多的其他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