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5日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新京報》11月6日)。
帶薪休假,不僅是對職工休假權益的保證,更是對職工健康的溫情關懷,更體現了一種社會主義條件下的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的勞動管理理念。所以帶薪休假一直是關大干部職工關注的話題。其實帶薪休假制度很早就被國家推行和實施,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今年起,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休假!薄锻ㄖ凡⒕唧w規定,“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最多不得超過兩周!倍罱鼛啄旮鞯匾簿蛶叫菁賳栴}相繼下發過多種文件,制定多多種措施,但在實施的過程中,效果并不明顯。不少地方是帶薪休假的文件也有,也進行過專題安排,但真正能落實到干部職工身上的,卻實在是寥寥無幾,使得帶薪年休假被公眾批評為“一項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權利”。
帶薪休假之所以成為寫在紙上的權利,根本原因就在于原來的有關帶薪休假制度,過多地注重了對帶薪休假意義的肯定和基本制度的推行,但相關配套制度卻沒有跟上,同時也沒有一整套的約束激勵機制,結果是想休假的干部職工沒有能捍衛自己權利的武器,而一些想推行休假制度的機關單位也因為沒有相應的激勵舉措和可以遵照執行的操作性強的制度,而害怕出風頭等對帶薪休假不冷不熱。同時,不管是推行帶薪休假也好,是強制帶薪休假也罷,在干部職工權益得到保護的同時,最終影響的還是機關單位正常的工作,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相關的剛性制約機制做保障,業務繁忙的機關單位是不贊同干部職工帶薪休假的,而那些清閑的單位也因為經費等問題,而不敢動輒鼓勵干部職工去帶薪休假。所以,當新的《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布后,基層干部職工最大的反應就是:可別又是一次“紙上談兵”。
從帶薪休假制度推行多年但淪為“紙上談兵”的現實,我們不難發現,如果沒有可操作性強的配套舉措,沒有制度執行和監督執行的主體單位,沒有相應的剛性約束激勵機制,即便是再科學可行的帶薪休假制度,其實施效果也難以理想。所以,要想使帶薪年假制度走出“紙上的權利”,成為干部職工真正的權利,必須要在配套舉措和制度上下功夫。
首先是明確制度的執行和監督主體。沒有對應的制度執行監督主體,再好的制度也會因為無人具體執行而流于形式。所以,新的帶薪休假制度最應該強調的,就是由誰來監督執行這個制度。對于新制度的實施而言,各級政府應該是第一責任人,而各級勞動人事部門應該成為新制度的執行監督主體。勞動人事部門應該根據掌握的勞動人事情況,依據新制度制定出切實可行的休假方案,同時可以對休假行為量化到人,具體到一線,可以采取建立“休假通知”制度的形式,對干部職工的帶薪休假進行督促和執行,確保干部職工休假權益得到有效保證。其次是建立相應的制約激勵機制。對于那些沒有按照帶薪休假制度安排干部職工休假的,應該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制裁,該進行經費制約的實行經費制約,該對單位主要責任人進行組織紀律處理進行嚴肅處理,對那些擅自剝奪干部職工休假權利的行為,要按照《勞動法》、《公務員法》和休假制度的規定,進行嚴肅查處,從源頭上杜絕單位和個人擅自阻撓干部職工帶薪休假行為的發生。第三是實行帶薪休假第三方仲裁機制。在建立帶薪休假舉報投訴快速反應機制
的基礎上,對凡是應該休假而因為種種原因不愿或不能休假的,一律由勞動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仲裁機構進行認定,凡屬于干部職工自愿行為的,由第三方監督執行給予工資補償。凡是屬于機關單位行為干部職工被迫接受放棄休假的,應該由第三方認定后責令單位對干部職工進行額外經濟補償,并及時報告相關執法部門對機關和單位的行為進行處理。
與此同時,在積極完善相關制度的基礎上,還應該加強帶薪休假制度的宣傳和教育引導。要通過對干部職工開展教育引導,設立舉報電話、查處違規行為等多種形式,教育和引導干部職工正確認識帶薪休假制度的意義,樹立健康工作、和諧發展的理念,把帶薪休假當作干部職工自己一項神圣不可侵犯的權益,當作是自己的一項法定權益,從而正確對待自己的權益和單位的行為,在捍衛自身權益的基礎上,以健康和積極的狀態干好工作。只有所有的干部職工都象對待自己的薪水權益一樣對待帶薪休假權益,帶薪休假才會真正成為干部職工的福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