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休假制度的難點在哪?
    2007-11-07    余豐慧    來源:騰訊財經

    欣聞國務院法制辦5日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11月5日《新華網》)。

    胡錦濤同志所作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指出:“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原則上要公開聽取意見!睂ⅰ堵毠侥晷菁僖幎ā窂V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是十七大后,首部法律法規公開聽取意見,是在切實落實十七大精神。此前,各個部門也都就職工休假問題有過相關規定,勞動法、公務員法有關條款也有具體規定。但是,由于相關規定操作性不強,加之缺乏剛性約束,使得帶薪年休假只是紙上談兵,群眾意見很大,被公眾批評為“一項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權利”。一項制度如果不能很好執行,其實還不如沒有。有制度、規定不能執行,損害的是法律法規的尊嚴,最終受影響的是政府的威信。
    這次,國務院制定《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是對以往制度的規范,是在重申職工的權力,是在保障職工的權力,是完全必要和及時的。但是,我們也不能不考慮其難點所在。筆者認為最主要的難點在于落實。其實,過去各個單位職工帶薪休假也有這樣那樣的規定,關鍵在于落實不好,或者根本就落實不下去。
    從適用范圍上來說,落實的難點在于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特別是民營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從過去經驗看,機關、國有企業職工帶薪休假還基本能夠落實,而其他單位就不能保證了。這次,《征求意見稿》把民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納入到帶薪休假范圍內,這些單位有時連職工工資都出現拖欠,在落實帶薪休假制度上肯定出現難度。
    關于未休年休假的補償問題,落實的難度同樣在民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范圍內,而這些企業職工最容易出現“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問題。
    就《征求意見稿》本身,關于年休假天數問題,能否增加25年工齡,年休假25天的規定,以照顧工齡長的老職工。關于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沖抵寒暑假、探親假假期問題。那么,是否“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準給予補償!睉摻o予明確。
    必須強化對《職工帶薪休假制度》的落實責任。對于落實不力,使這項制度流于形式的,或者職工意見很大,多次申訴不能解決的單位、地區,要堅決依法查處,查處不力的,應追求執法部門的責任。這些,也應體現在《職工帶薪休假制度》里面。
    我們的一些制度、規定以及法律在制定時初衷是好的,考慮是全面的。但是,就是因為落實上出了問題,落實不下去或者打了折扣,結果反過來又指責制度本身有問題。但愿這種現象不會發生在《職工帶薪休假制度》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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