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網訊 新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2007年12月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在保留原來有關保護知識產權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并對科技創新知識產權提出了進一步的具體措施。 這些具體措施主要包括“明確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明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和應用”“明確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三個方面。 修訂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還新增加了“企業技術進步”專章,明確了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并對國家通過財稅政策、產業政策、資本市場、科技中介服務體系等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創新予以規定。同時,修訂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于承擔風險。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給予寬容。 修訂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著眼于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奮斗目標,突出自主創新這條主線,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新時期國家發展科學技術的目標、方針和戰略,強化了激勵自主創新的措施,為新時期科技事業發展和全社會科技進步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