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收到了國家發改委的回函,作為對董正偉發出的《請求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建議申請書》的回應,發改委表示已向有關部門發出完善退票費政策的建議。據悉,董正偉此前向發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鐵道部提交了取消“退票手續費”的建議申請書,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7月5日《法制日報》)
鐵路部門收取退票費,多年前就被人們稱之為一個典型的“霸王合同”。早在2003年初,原國家計委就在《關于規范運輸業退票費有關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客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同時,“在最高不超過票價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蓵r至今日,這個霸王條款依然在發威!叭巳撕按颉毙Ч患,根本問題不在于是否有人或有組織向“霸王”“開炮”,而在于“霸王”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客運運價規則》,都詳細規定了關于退票的手續費收取細則,退票費按每人每次應退票價計算,每10元核收退票費2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2元以下的票價不退。有人曾在一個車站做過統計,春運一周內,車站便接受退票6.17萬張,退票款520萬元,按照20%的退票費用,退票“額外收入”數目驚人。放眼全國,鐵道部門一年因此獲得的收益,肯定是個天文數字。
在退票問題上,“鐵老大”這個“特殊利益集團”太強大,表面是利益的誘惑,根子卻在現有的制度上。無論是《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還是《鐵路客運運價規則》,都是鐵路部門的立法。這種部門立法,使國家的政策為部門服務,遠離公眾利益。在這種情況下,鐵老大當然不會把旅客權益、消協等放在眼中。
事實上,如果沒有部門立法這個弊端,就不會有退票費之說。正如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根據《合同法》,當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承運人與旅客之間形成了客運合同法律關系。旅客因自己原因不能按時乘坐的,在約定時間內辦理退票或改簽,旅客依法無需支付費用,鐵路部門收取退票費沒有法律依據。
俗話說,“打蛇打七寸”,“霸王們”的“七寸”在部門立法上。與其年復一年日復一日地點評與開炮,遠不如靠改革的辦法根除“部門立法”的土壤。有人撰文建議,在部門起草的法案中引入競爭機制,以解“部門立法”之毒;還有人提出,人大等立法機關,必須主導立法準備階段,嚴格禁止或限制部門立法。不管什么建議或辦法,指向只有一個,那就是盡快改變那些不公正的立法!白兎ā,方能切斷“霸王”經絡,公眾權益才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