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警示]“分時度假”存在多種陷阱
    2007-04-20    記者:劉浦泉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近一段時間,消費者對分時度假中存在的不誠信問題的投訴增多。有對老年夫婦花七萬元與一家企業簽訂了分時度假合同,而合同中竟涉及17項對企業免責的規定。對此,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日前聯合發布消費警示,指出分時度假存在多種陷阱,提醒消費者不要上當。
    所謂分時度假,就是將度假酒店或度假村一個房間的使用權以周為單位分時段賣給多個客人,使用期限可以是20年或30年,甚至更長。顧客購買了一周的使用權后,即可每年或隔年在此享受一周的度假。顧客還可以用自己購買的時段,去交換同屬于一個交換服務網絡中的任何一家酒店或度假村的另一個時段,從而達到前往不同地方旅游住宿的目的。但是,目前國內一些代理銷售分時度假的經營者,往往利用信息不對等,不告知消費者消費風險,甚至為了牟取經濟利益而設置陷阱,使消費者陷入騙局。
    據消費者投訴反映,分時度假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分時度假企業的銷售人員承諾失實。分時度假企業采取多種方式將消費者誘導到現場,展開夸大其詞的宣傳攻勢,誤導消費。如銷售人員承諾購買某度假村一個房間每年七天的使用權后,就可以和全世界多個國家的酒店旅館交換使用權,到全世界暢游,而且還可以把它作為禮物饋贈、繼承給家人或朋友。但我國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出國旅游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旅游,除非經過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分時度假公司的推銷員聲稱“可以到100多個國家去旅游”,而事實上很多國家根本沒有對中國開放旅游。
    二是分時度假公司的業務員采取一對一的講解方式,通過長時間“洗腦式”宣傳,強迫消費者消費。如某公司業務員曾向一對60多歲的老夫婦進行了長達七個小時的宣傳,并采取各種辦法讓消費者當場付款。企業往往事先尋找有POS機的會場,要求使用信用卡付賬的消費者當場刷卡。對不習慣用信用卡消費的人,業務人員會派專車、專人護送消費者回家或去銀行取現金。如果沒有信用卡,也沒有現金,則先借錢給消費者,讓其寫借條,簽合同,然后第二天再要求消費者付款。
    三是分時度假合同存在欺詐性,同時設置了諸多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有的分時度假合同以“加入國際上某某著名的分時度假交換公司的全部交換網絡”為誘餌,拋出極具誘惑性卻根本無法實現的條款。消費者很容易理解為只要按規定交費,就可以到達自己簽約的分時度假企業交換網絡的全球任何一家加盟酒店和度假村,非常具有欺騙性。有的合同規定經營者無需承擔無法為消費者辦理前往國家簽證的責任,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消費者“不會要求撤銷合同或要求返還所交納的費用”的條款,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在“違約責任”一項中,未約定分時度假企業不能提供有關服務時應承擔責任的條款。
    四是鼓吹分時度假是一種投資,實際上無法達到目的。分時度假推銷員向消費者宣傳參加分時度假除了可以自己享用外,還是一項投資,可以通過買賣增值。購買后,消費者才發現產品根本租不出去,而且接受服務之前要一次性交納高額費用,經營者卻借機在短期之內匯集大量資金。
    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特別提示消費者:一要理智對待,謹慎選擇。由于分時度假產品的費用比較高,一些銷售人員在介紹產品時存在嚴重失實的現象,所以應理智對待這種產品。而且分時度假產品的時間跨度很長,消費者一旦遇到特殊情況或者不愿再參加,很難退款,因此要考慮清楚自己是否適合此項消費。二是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謹慎簽約。如對分時度假企業相關簽證承諾、機票、餐飲、投資回報等問題,消費者可要求企業在合同中明確做出規定,并要求經營者將相關口頭承諾寫入合同。消費者應該仔細研讀合同條文,經過一段時間的“冷靜期”再簽約。三是警惕公司破產風險。分時度假采取會員制的方式,最長時間為40年,最短也有五年,一旦經營者倒閉破產,消費者便會承擔預期消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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