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法律部有關人士在本報發表文章(詳見B8)指出,應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有關規定,在建立和發展統一的公司制企業債券市場同時,盡快建立以公司債券信用評級制度為中心的統一的債券信用評級體系。 “在我國發展公司債券市場,涉及的一個基礎性核心問題便是債券發行人的信用狀況不清,債券持有人的債權保障機制薄弱,特別需要建立、健全信用評級制度,為發展債券市場提供相應的法律支持與保障! 文章認為,相對于政府行政監管、擔保制度等模式,信用評級制度更適應于大規模的、市場化程度較高、行政管制因素較少的債券市場需要。目前我國債券信用評級制度存在著六方面的不足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經濟體制改革進程和市場化程度的影響,市場的風險機制不夠健全,企業的信用價值未能充分體現。二是信用評級的權威性低,公正性差。三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配套。四是在債券市場風險控制方面,比較側重依賴于政府對發行申請的的行政審批和提供發行、上市擔保,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債券市場機制的培育和信用評級制度的成長。五是信用評級的程序不夠健全、嚴明,在評級實踐中,不太重視程序并導致在評級過程中程序的混亂。六是我國債券市場不夠統一,存在所謂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等不同債券之分,債券信用評級也缺乏統一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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