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中等收入者安居制度設計
    2007-08-22    李迎生    來源:文匯報

    ●高收入家庭直接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理所當然,低收入家庭主要通過政府供給解決住房需求也是以人為本的體現。當下的問題是對處在高、低收入層之間的“夾心層”——中等收入層的住房需求,尚沒有成熟的解決模式。買不起房不僅是低收入群體的最大困難,也是相當比例中等收入者或中間收入層的突出問題

    ●社會理論與發達國家的經驗事實皆表明:中等收入者占多數并且安居樂業的社會結構是一個穩定的社會結構。當中等收入者安居樂業時,社會矛盾和社會緊張程度就會大大緩和,極端的思想和沖突觀念就很難有市場,中等收入者的生活方式就會推動與穩定消費市場,從而有效地解決內需不足的問題,促進經濟持續發展與繁榮

    ●要改變目前這種房價畸形上漲乃至在一定范圍、一定程度失控的局面,讓中等收入者通過一定努力既買得起房,又不至長期過于受到房價的拖累,政府應當而且可以大有作為,努力探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政府適當的住房保障制度設計解決中等收入層住房問題的模式!秶鴦赵宏P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出臺,實際上就已經提出了建立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的任務

    近幾年來,我國房地產價格不斷走高,大中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的住房價格更是一路攀升。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發布的調查結果,7月份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售價同比上漲7.5%。買房難、買不起房,成為困擾大多數城市居民的一個十分頭痛的問題。
    針對房價高位運行對城市低收入家庭造成的窘境,中央政府迅速作出了政策安排。8月1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第187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政府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為落實上述《意見》,建設部將會同民政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在今年10月完成。同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將于年內修訂完成。
    由政府出面,通過提供保障性住房以解決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是發達國家及中國香港等地的通行做法。國務院發布上述《意見》,是關注民生的切實之舉,得到全國人民的衷心擁護,F在的問題是,買不起房不僅是低收入群體的最大困難,也是相當比例中等收入者或中間收入層的突出問題。沒有政府的必要與適當干預,以當下的情形,中等收入者依靠自身的努力也是難以解決住房問題的。政府以何種角色、采取什么途徑介入中等收入層住房問題的解決過程,是可以充分討論的;以筆者之見,擴大城市住房保障的覆蓋面,使住房保障惠及部分中等收入層,是值得政府認真考慮的政策選項之一,國務院上述《意見》實際上就已經提出了建立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的任務。
    筆者之所以主張擴大城市住房保障覆蓋面,是因為高位運行的城市房價不僅使低收入者望房興嘆,相當一部分中等收入層同樣不堪重負。按京滬等地的市中心商品房均價18000元/平米計算,一套100平米左右的新房外加裝修,差不多是200萬元。我國政府稅務部門規定的高收入起點是12萬元/人一年。另外,國家統計局有關部門曾將6萬元界定為我國城市中等收入層家庭收入的起點。一個三口之家,即便夫婦二人參加工作,且每人年收入都近12萬,家庭年收入近24萬,可以算是中等收入家庭的最高收入水平了。該家庭拿出全部年收入的一半約12萬元購買上述100平米左右的房子,差不多需要15-16年的時間。如果按照中等收入層起點家庭年收入6萬元計算,則需要差不多60-70年的時間?梢,按當下的城市房價,說中等收入層買不起房,絕非空穴來風。
    中等收入層為高房價所累甚或買不起房,其負效應是不容小視的。首先,不利于社會穩定。社會理論與發達國家的經驗事實皆表明:中等收入者占多數并且安居樂業的社會結構是一個穩定的社會結構。中等收入層一般是社會的中堅力量,他們訓練有素,勤奮向上,愛崗敬業,承上啟下,當中等收入者安居樂業時,社會矛盾和社會緊張程度就會大大緩和,極端的思想和沖突觀念就很難有市場,中等收入者的生活方式就會推動與穩定消費市場,從而有效地解決內需不足的問題,促進經濟持續發展與繁榮。當部分中等收入者為高房價所累時,“安居”尚且不能,也就不可能“樂業”了。
    其次,相當比例中等收入者買不起房將進一步擴大貧富差距。目前城市最高收入1/5人口與最低收入1/5人口的收入水平差距是20倍左右,已經很高了;發達國家二者之間的差距是10倍左右。在居民家庭財富中,房產占有很大的比重。部分中等收入層如果長期買不起房,就有可能被甩入低收入層,從而加劇貧富分化。
    再次,部分中等收入者迫不得已成為長期的“房奴”,不僅不利于其自身及其后代的發展,而且不利于國家的長遠發展。在目前的高房價下買房,按揭買房是必然選擇。如此一來,透支的不僅僅是今后幾十年的收入,還有再教育或者投資或者創業以及子女接受高質量教育的機會,因此也透支了自己及家庭往上發展的路徑,對中等收入層的發展權是一種顯然的損害。從國家角度看,當相當數量的中等收入層的進一步發展受到抑制,國家長遠發展的潛力將會削弱。
    高收入家庭直接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理所當然,低收入家庭主要通過政府供給解決住房需求也是以人為本的體現。當下的問題是對處在高、低收入層之間的“夾心層”——中等收入層的住房需求,尚沒有成熟的解決模式。要改變目前這種房價畸形上漲乃至在一定范圍、一定程度失控的局面,讓中等收入者通過一定努力既買得起房,又不至長期過于受到房價的拖累,政府應當而且可以大有作為,努力探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政府適當的住房保障制度設計解決中等收入層住房問題的模式。在工資水平的調整因受多種限制難以邁出較大步伐的情況下,當務之急是采取切實措施,使住房保障惠及廣大中等收入者。中等收入層和低收入層畢竟不同,對中等收入層的住房保障和后者相比當然要體現一定區別,使之適合中等收入家庭的實際。如單套面積可以適當擴大一些,戶型結構更合理些,但單位面積的價錢也應較對低收入家庭適當提高一些。
    國務院九部委2006年5月29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即“國六條”)強調重點發展滿足當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規定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套型建筑面積90平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其中提到的“中低價位”帶有一定的住房保障性質。問題在于,“國六條”發布一年來,限價的要求并未實現,在不少地方,這類中小戶型住房甚至成為房價上漲的領頭羊。出現這類問題并不說明該政策不好,只是表明要使這種帶有一定社會保障意義的住房政策真正發揮作用,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政策的監督、落實工作。為保障廣大中等收入者“居者有其屋”,國家還可出臺相關政策,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部門、系統)試行與開發商及政府三方合作提供微利住房的模式,滿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當然,上述住房既然都不同程度帶有保障性質,如果出售應當附加一定的限制。國家同時鼓勵一些中等收入家庭在經濟能力許可下,直接購買普通商品房。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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