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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中的公共綠地上蓋起了商品房和市場,馬路隔三差五被開膛破肚……這些平日常見的“怪現象”,有望在城鄉規劃法開始實施之后得到遏制。據報道,不久前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的《城鄉規劃法》,旨在加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對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規定了嚴格的民主監督程序。 無論是對于城市發展還是公民生活,城鄉規劃都具有巨大的影響力,規劃的科學與否直接決定社會公共利益和百姓福祉的增減。然而在我國,這樣一項與老百姓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卻被視為某些政府的專項“事權”而排斥社會的監督。由于缺乏法律的嚴格規范和公眾監督,某些地方的城市成了政府私家的“菜園子”,領導“想種什么就種什么”,一些不合民心“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在領導的“頭腦發熱”下盲目上馬,各地城鄉規劃的不科學、不合理、不規范現象比比皆是。一條馬路,由于各部門缺乏統一的規劃,今天我去挖開埋個電線,明天你又挖開鋪條管道,后天他再進行道路改建,難怪有人發出“給馬路安裝‘拉鏈’”的諷刺性建議了。 如果說不科學、不嚴肅的城鄉規劃還只是勞民傷財的話,那么缺乏透明度的規劃就更容易產生“權力腐敗”了。由于政府對城市規劃的形成向來“秘而不宣”,普通大眾對于城市的未來建設信息相對匱乏,而有“關系”的少部分人卻能夠利用政府的規劃草案獲取商機或規避商業風險,這種因為規劃信息不對稱而滋生出來的權力尋租和腐敗現象,在一些房地產開發行業并不鮮見,事先窺探政府規劃信息甚至成為某些商業的“潛規則”。 在現代國家意義上,任何一座城市都不是政府的“菜園子”,城市是人民的城市,政府只是城市的“代管者”。因而對于城市的規劃,也應交由人民組成的民主機構來決定。在城市規劃中引入民主監督機制,向來是法治型國家的通行做法。在一些別的國家,城市一般都設立有規劃委員會作為城市規劃的法定機構,其成員一般由社區內各行業的代表組成,目的是為了及時提供市民的意見和想法,并對規劃機構進行監督。規劃機構在編制規劃過程中所收集的資料、研究成果及提出的規劃建議必須提交由公眾參加的定期研究會議進行討論和確定,在提交給規劃委員會和立法機構決策之前還必須召開正式的公共聽證會,從而確保城市規劃具備正當性基礎并最終符合公共利益。 值得稱贊的是,此次新通過的城鄉規劃法在導入民意上顯現出良好的追求。一方面,法律在上報審批程序之前增加了一道程序,即一級政府在制定規劃后首先要經過本級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在向上級人民政府上報審批時,要同時將本級人大常委會對規劃的審議意見上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且接受監督!睆亩鴱娀藱嗔C關對城鄉規劃的監督作用,有助于將隨時處于領導主觀愿望下的規劃納入民意的“門下”。 不僅如此,作為一種政府行為,城鄉規劃如同法規政策的出臺,其過程也應當像立法程序一樣遵循正當程序規則,在“開門納諫”中廣為吸收公民意見。由于城鄉規劃與當地老百姓的人居環境密切相關,法律理應強調公眾對城鄉規劃編制的參與,如此才能避免政府“閉門造車”式的規劃弊端,最大程度地增強規劃的科學性。而且從公民知情權角度看,公眾也應有權知曉自己居住的城市未來是什么樣子,更有權參與到自己身邊環境設施的改建規劃中來,對于給自己生活造成不利影響的違法規劃,有權發表意見甚至向司法機關提出訴求。在這方面,法律明確規定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以前,規劃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予以公告,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同時規定任何公民都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不難看出,城鄉規劃法在政府公開行政方面又邁出了關鍵一步。 當然,立法到位并不一定能達到預期效果,就城鄉規劃而言,大量問題主要出在城鄉末端規劃行為上,具體到某一個社區、某一條街道、某一塊土地,能否徹底改變以往規劃中的種種“怪癖”,可能還考驗著政府部門尤其是領導對法律的執行力。城鄉規劃法能否應對“馬路拉鏈”亂象,我們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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