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電力員工尋租的漏洞
    2008-03-21    作者:周城雄    來源:新京報

  國資委、發改委、財政部和電監會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下稱《意見》),限制電網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相關新聞見新京報B04版)。

  《意見》的發布使得電力體制改革中的一些問題暴露在公眾面前。在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電力系統曾經讓職工持有一些發電企業股份作為福利,享受電力行業發展帶來的紅利。這樣的做法對于大部分企業來說沒有什么不妥,但是對于國有壟斷性經營的企業來說,可能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而在電力系統實行電廠和電網分開之后,則可能產生更大弊端。
  在電力系統實行“廠網分離”之后,電網實際上成為電廠的惟一采購商,電網成為所有電力用戶的代表,擁有強大的公共權力。而電廠之間則需要通過競爭來獲得電網的采購,此時如果電廠要采取不正當的方式獲得競爭優勢,則電網的權力就出現尋租空間。如果電網職工擁有了某個電廠的股權,那么他們就形成了利益共同體,這個電廠就具有了天然的競爭優勢。這時候“廠網分離”就變成了“廠網勾結”,將嚴重影響電力市場的公平競爭,很可能使得電力體制改革的目標落空。
  其次,股權會形成隱形尋租,增加反腐敗難度。由于電網職工持股是我國改革過程中的歷史問題,無論是反腐敗還是打擊商業賄賂的相關法規,都沒有對其進行約束。而持股的電網職工和電廠之間又形成了事實上的共同利益,電網職工有可能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權力來為電廠謀取利益,從而間接地為自己謀取利益。因此,電網職工持有電廠的股份實際上是一種隱形尋租,也會造成和權力腐敗一樣的后果。
  由于這類問題具有與其他尋租行為不同的特性,因此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問題:
  首先,應當擴大持股的限制范圍。在目前的規定中,對于持股的限制范圍還比較窄,對于人員的變化情況考慮不夠充分。例如僅僅限制了中層以上干部和關鍵崗位人員,沒有限制普通職工,但是由于工作人員的崗位在不斷變化中,普通職工有可能一段時間后就成為中層干部和關鍵崗位人員,如果沒有持續的監管,他們所持股份很可能不會進行處理。此外,《意見》僅僅要求這部分人員不得持有本省(區、市)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的股權,但是電網是跨省市統一管理的,工作人員跨省市調動情況十分常見,如果允許跨省持股,那么在人員調動當中就有可能變為本省持股。
  其次,應當防止委托代持和其他隱形持股。目前,我國沒有財產公開制度,因此在很多情況下,資產的最終持有人難以確定,而這也可能為委托代持和其他隱形持股造成可乘之機。
  總之,電力體制改革中的“廠網分離”是推動電力企業公平競爭的基本前提,電廠和電網職工之間任何的利益聯系,都可能破壞公平競爭的環境,影響電力改革的成效。我們應當從嚴處理這種可能滋生的腐敗現象,為電力行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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