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10倍賠償也要“永久關閉”
    2008-04-23    作者:張永琪    來源:法制日報

  建議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拓展不安全食品“永久性關閉”的范圍,不能對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的經營者存有慈悲之心,只以最高10倍的賠償購買他們的罪惡

  草案第90條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應該說,這無疑是消協“假一罰十”處罰原則在國家大法中的正式運用,與以往的處罰相比,這已經算是夠重的了。但換個角度來看,10倍的賠償其實還是偏重一種經濟手段,并沒有動搖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的經營者的根基。要知道,違規經營者一罰了事,元氣仍在,他們東山再起,卷土重來怎辦?
  遇到不安全食品這樣的倒霉事,消費者才可以獲得10倍賠償,這樣的賠償對于受到侵害的消費者來說,比以前相比大有進步,但作用依然不大。人們還清楚地記得,安徽阜陽境內假奶粉事件導致的“大頭娃娃”,多少無辜的孩子失去了健康,有的還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這些假奶粉,就是不安全食品,就是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杰作”。如果對于這樣的經營者不能給予“永久性關閉”,類似的事件豈不隨時都可以再次發生?
  動輒罰款,以罰代法,富了執法者,苦了消費者,這其實正是許多食品違法事件屢禁不止的重要根源。以罰代法,治標不治本,違法者造會有層出不窮的應對辦法。許多本來性質很嚴重的事件,在以罰代法的遮掩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風聲一過,它們又卷土重來,消費者又成了犧牲品。這樣的嚴酷現實,近年來人們看到的儼然已經不算少了。
  因此,建議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拓展不安全食品“永久性關閉”的范圍,不能對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的經營者存有慈悲之心,只以最高10倍的賠償購買他們的罪惡。相反,我們不如像新加坡那樣,以鐵的手腕,對違規經營者給予近于嚴酷的重罰,哪怕罰得違規者傾家蕩產,遠遠抬不起頭來。誠如是,才足以讓他們的同行引以為戒,不敢輕易鋌而走險;誠如是,消費者才會揚眉吐氣,敢于放心大膽消費;誠如是,也才能真正確保與實現我國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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